2010年以来,长葛市法院以“制度创新年”活动为契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积极开展圆桌审判活动,由过去的棱角割据式,改为圆缓相近式,采取零距离、温情化、全开放的圆桌审判工作方式方法,寓教于审,以调促和,有效化解一批矛盾纠纷,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一、推行圆桌审判工作方式的主要情况
长葛市法院党组对推行圆桌审判工作高度重视,作为制度创新的一个有力抓手,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出台《开展圆桌审判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各业务庭在审判工作积极尝试圆桌审判形式,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精心选取典型案件,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圆桌审判活动不走过场。全年共采取圆桌审判方式办理案件15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9件,民事案件6件,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和民事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
一是加强圆桌审判环境建设。购置省法院统一标准的审判圆桌和沙发椅,专门腾出3间办公用房作为专一的圆桌审判法庭。在圆桌法庭布置上,法庭的审判区域内摆放圆型审判台,放置温馨花木,悬挂“合和为贵”等装饰物。圆桌型审判台上分别摆放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被告)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成环抱形状。书记员席位位于审判席的右侧,公诉人席位位于书记员席右侧,辩护人席位位于审判席左侧,被告人席位于审判席对面。在公诉人席和被告人席之间专设被害人席、社区矫治人员席。辩护人和被告人席之间依次设法定代理人席、教师席、社会调查员席等。同时,配备了饮水机,开通亲情电话,努力营造人文审判环境。
二是利用圆桌审判寓教于审挽救失足少年。通过圆桌审判方式办理少年犯罪9件,法官、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少年犯及其监护人围坐在一张圆桌旁,以审教结合这一特殊的庭审方式,使未成年犯在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中接受教育,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最终目的。同时,针对本案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小、作案手段残忍的特点,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引入心理干预机制,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心理疏导,以缓解其紧张情绪,消除其心理障碍,矫正其不健康心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三是大力开展民事案件圆桌调解。近年来,跟着“子告父”、“妻告夫”、“左邻告右舍”等家庭、相邻关系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多,一味的硬判不仅会对审讯功效造成必然负面影响,同时也会酿成新的不安靖身分,经常是案结事不了。运用圆桌形式调解民事案件,让当事人最信赖的伴侣、最信服的长辈和当事人地址村(街)干部列席原被告两旁,不仅缩短了审讯所破耗的时刻,同时在法令许可的空间内,给原、被告加倍轻松的空气,使原本持对立情感的双方以柔化、缓和的空间,也让双方在圆桌旁“聆听教育式”的审讯后而顿开茅塞,从而使生硬的审讯更显人道化,庭审的教育功能凸显。截止11月15日,我院使用圆桌形式审理民事案件6件,其中婚姻纠纷4件,合同纠纷2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
作为一种变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的庭审方式,圆桌审判营造出了一个缓和、宽松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庭审气氛,实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的庭审效果,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长葛市法院通过一年多来的实践活动,在圆桌审判工作方面取得以下成效:
一是庭审活动“零距离”,法官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对话。大家都处于同一个平台,坐在处于同一水平的圆桌边上近距离开庭,缩短了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距离,空间上距离的缩短,最终心理上的距离也得到缩短。
二是实现温情化司法,充分彰显人文关怀。整个庭审就像在开家庭圆桌会议,热别突出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不穿法袍,可以不使用法槌,法警在少年被告人视野范围之外监视,少年被告人进入法庭时可以不着囚服,不戴手铐,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并进行最后陈述。法官提问时也不称未成年被告人为“被告人”而直称其名。
三是真正做到庭审全开放,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圆桌审判。该院在圆桌审判活动中,加设了社区矫治人员席、社会调查员席,将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作有限度扩大,引入社会法官、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庭审活动,不仅有效增加审判透明度,更重要的是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大众的关爱,将使庭审教育与审判后的矫治教育有效衔接,进一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二、实行圆桌审判工作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圆桌审判作为制度创新的有效载体,又是法院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方式方法,值得大力推广实践,但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在基层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难题:
(1)圆桌审判的使用明显不平衡。由于圆桌审判毕竟是一新生事物,受圆桌法庭场所的限制,目前,在各项审判活动中使用率还明显偏低,刑事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较多,民事案件相对较少,机关业务庭使用较多,基层法庭使用较少。一些法庭有合适的案件,使用圆桌法庭出现开庭冲突现象。
(2)圆桌审判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规范。现行法律、法规对圆桌审判尚无明确的具体规定,案件的适用范围和审理程序不明确。由于缺乏权威性的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适用圆桌审判的案件范围极度不统一,操作程序亦千差万别,难以体现出其独特的优势。
(3)使用圆桌审判的火候不易把握。氛围过严,影响圆桌审理的效果;气氛过于宽松甚至松散,又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威严,难以体现法院庭审活动的严肃性,圆桌审判期间的庭审纪律不好操作。如何在圆桌审判中实现严肃执法和教育感化最佳的结合和统一,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又能在缓和、宽松的庭审气氛中查明犯罪原因,施以教育和挽救,是目前适用圆桌审判面临的一大难题。
(4)圆桌审判的功能没用充分发挥。使用圆桌审判有时还仅仅局限为开庭活动,表现在使用圆桌审判庭前调解、庭后调解较少,利用圆桌审判工作机制开展社区矫正较少,圆桌审判的实际功能、潜在效用有待深入发掘。
(5)社会宣传发动还不充分。很多群众对法院开展圆桌审判的重大意义、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还不甚了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圆桌审判还做得不充分、不广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圆桌审判工作的健康开展。
三、几点工作建议
1.对圆桌审判重要性的认识要真正到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圆桌审判”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法院党组要把圆桌审判放在司法为民、群众工作乃至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去认真审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思想发动。要克服为难情绪,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圆桌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庭审,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2.厘定和规范圆桌审判的案件适用范围。圆桌审判是一种家庭式、和谐型的审判方式,有别于一般的审判程序。从案件本身来看,刑事案件要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为宜;民事案件要选择调解可能、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不大案件;行政案件要确定一些“官民”矛盾不十分集中,有望行政和解的案件。从适用的审理程序来看,以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较为合适。从参与主体条件来看,民事案件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为宜,刑事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平时表现较好。同时,从刑罚适用角度来看,应当以可能适用三年以下较轻自由刑及非监禁刑为宜,从而在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达到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刑罚价值。
3.全面提高圆桌审判的使用水平。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圆桌审判庭前、庭中、庭后运作的各项工作,提高圆桌审判调解技巧和艺术,不断创新圆桌工作方式方法。在庭审气氛的掌握上,要注意宽严适度。既要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又要有效控制过激或不当言行,掌握庭审节奏和语气;既要宽松,鼓励当事人畅所欲言,又要严肃,防止庭审活动出现随意、散漫等情况。着力加强审判人员庭审行为的规范与约束,使圆桌审判不仅仅表现于形式上的“圆桌”,更要体现为审判人员审判作风、审判艺术上的“圆桌”,真正拉近审判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心连心”,从而更好地达到案结事又了的庭审效果。
4.加大圆桌审判的相关配套设施投入。必须加快圆桌审判场所建设步伐,在机关业务庭和各人民法庭都要设置圆桌审判法庭,配备统一的圆桌审判台,营造和谐亲切的调解气氛,彻底改变圆桌审判法庭不够用等实际困难和问题。条件许可法院可以设置圆桌审判视频法庭,借助是网络视频直播,扩大圆桌审判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