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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相约去抢劫 劫得现金80元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2-05-31 10:19:14


    刚满20岁的阿龙和阿冰是好朋友,阿龙有了“好事情”,不忘好哥们,连带的二人一块进了高墙。长葛市法院近日宣判了被告人阿龙和阿冰抢劫一案,被告人阿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阿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阿龙和阿冰都出生于1991年,祖籍许昌县苏桥镇,父母在长葛做生意多年,二人也跟随父母在长葛长大,双方家人相处融洽,二人的友谊也非比寻常。

    2011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志龙路经长葛市益民街东段,偶然看到一身材娇小的女子行色匆匆,拿着手机边走边说,阿龙顿起歹心,在后面悄悄尾随。直到长葛市建设路宇龙商场北侧一临街家属楼,看到该女子上楼,四下无人,阿龙也急忙跟上,在四楼楼梯处,阿龙急赶上该女孩,突然卡住她的脖子,抢走女孩手中三星手机一部,现金12元,然后逃离。

    阿龙开始两天心内很害怕,过了几日,见风平浪静,就不由得告诉了好朋友阿冰,并邀他“有时间也试一次”。2011年4月底的晚上,阿龙、阿冰想起这件事,就商量合伙做一次,说不定能够获利更多。二人骑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在长葛市区转悠,在铭心路西段造纸厂家属院,看到一拎包女孩,就尾随着她走到三楼楼梯处,还是由阿龙卡女孩脖子、将其按倒在地,阿冰在女孩包内搜寻财物,将女孩的苹果三代手机一部(价值2820元),现金80余元抢走,并威胁女孩不许做声后,二人逃离。

    长葛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龙、阿冰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玉蒲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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