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恤滋事案。被告人张某、岳某犯寻恤滋事罪,分别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管制一年。
2008年11月3日凌晨1时,二被告到长葛市人民路某网吧上网,到达网吧门口时,正在上网的陈某抬头看了二人一眼,二被告就用正在吸的烟头朝陈某脸上弹,紧接着就是一阵拳脚,致陈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同年11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后二被告人已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清洁。
长葛市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破坏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恤滋事罪。鉴于二被告人已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清洁,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