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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法院四项举措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发布时间:2012-11-13 14:41:08


    长葛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指示精神,开拓思路,勇于创新,采取四项措施推动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做法是:

    实行非诉讼调解指导员制度。该法院根据审判权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积极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非诉讼矛盾化解方式更加便捷、高效。法院与非诉调解组织合作建立了非诉调解员业务指导培训制度,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法庭、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组织聘请法院审判员担任非诉调解指导员,开展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非诉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具体的形式为:实行审判员承包联络点提供业务指导,每月深入承包单位一次进行调解现场咨询、指导,开展专题法律讲座,并通过电话随时解答街道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了定期培训、时时沟通、及时回访的机制。

    实行法院预立案制度。涉及婚姻、家庭、赡养、抚养、邻里关系及案情简单、标的不大、涉及民间民事纠纷的案件,在立案前通知当事人可以到所在街道、社区的社会法庭、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先行调解,法院暂不立案,只进行登记。一些条件成熟的法院,已经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非诉调解窗口”,由非诉调解组织派驻调解员,接待一些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立案庭在受理上述案件时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指导,并在诉讼提示版面中作具体说明,取得了明显成效。

    实行非诉调解员诉讼参与制度。开展民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在民事案件立案后将案件委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助进行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法院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针对部分典型、具有普遍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采取巡回方式,深入街道社区公开审理,及时调解,适时宣判。

    建立非诉调解激励、考核机制。参与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对接的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对其工作绩效纳入法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开展非诉调解工作的承包部门和人员对承包单位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后,及时报告主管院长,作为法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确定的庭室、人员评分标准。对未严格执行的相关庭室人员,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做出扣减分数的处理。

责任编辑:王玉蒲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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