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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吉祥瓷业有限公司与申克胜、耿向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12-20 17:01:29


原告诉称:本案被告向长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二申请人于2009年元月到被申请人处打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为计件。2011年3月被申请人无故拒不支付工资,2011年4月3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以此提出了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诉请;长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裁定本案原告支付被告工资及解除合同补偿金或赔偿金。本案原告认为该裁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重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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