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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自己已抵押的摩托也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09-05-28 10:56:52


    近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鸣一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鸣一将自己的本田小公主摩托车作抵押,从王英处借得1000元。几天后,杨鸣一又向王英借500元钱时,被王英拒绝。此时的杨鸣一恼羞成怒,决定将自己的摩托车从王英处偷走。2008年10月24日18时,杨鸣一在王英楼下将该摩托车盗走(价值6630元)。后来王英赔偿杨鸣一摩托车款4000元。2008年12月2日杨鸣一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其间,其家人已将摩托车上交公安机关,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鸣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文章出处:长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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