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本应通过合法渠道依法追要。而已过不惑之年的赵某却认为走法律渠道太慢,不如找几个得力人直接抓债务人来的快。遂找来两个帮手把债务人抓来拘禁起来。结果,欠账不但没有要回反而自己身陷囹圄。2013年7月24日,长葛市法院宣判了这起非法拘禁案。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找来的两个帮手,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冉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长葛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海某从被告人赵某处借款200万元,到期借款未归还。为索要债务,2012年9月7日晚7时许,被告人赵某纠集梁某、冉某等人驾车在焦作市武陟县城某宾馆大厅,将正准备乘坐电梯上楼的被害人海某、唐某二人强行从电梯内带至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内,后将该二被害人带至南阳市邓州市农家院内非法拘禁,被害人被控制期间,被告人赵某等人采取殴打、威逼形式向被害人海某索要债务。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赵某、梁某、冉某等人将二被害人带至郑州市一宾馆内,下午4时许,被害人唐某以回家找钱替海某还账为由,在被告人赵某、梁某二人的控制下回到长葛市,寻机逃脱被告人的控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赵某、梁某察觉被害人已报警,遂返回郑州。当天晚上,赵某将被害人海某带至郑州市公安局一派出所以被诈骗为由报案,海某当晚在该派出所留宿,但该派出所未受理被告人赵某的报案。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赵某又将被害人海某带至郑州市公安局的其他派出所报案,但均未受理。当天晚上,被告人赵某将海某留至郑州市公安局一派出所内。2012年9月13日,被害人海某亲属将其从派出所接走。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海某、唐某达成和解。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梁某、冉某非法拘禁他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梁某、冉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冉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赵某、冉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冉某犯罪时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冉某取得了被害人海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三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