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受伤得到赔偿后构成伤残加害人仍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9-05-28 10:59:44


    卫林怎么也弄不明白,自己因交通事故致赵艳损害业经法院判决,且已履行完毕。为何赵艳又将自己告上法庭,更叫人不明白的是,法院还又一次支持赵艳的诉讼请求呢,这赔偿何时能了?

    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9月10日,卫林驾驶拖拉机与赵艳的丈夫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坐三轮车的赵艳左腿骨折。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卫林负主要责任,赵艳的丈夫负次要责任。后因卫林与赵艳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赵艳将卫林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9500元。经法院判决卫林应给付赵艳以上六项费用13500元。卫林于2008年3月26日将以上费用给付赵艳完毕。2008年9月14日,赵艳又以构成十级伤残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卫林给付伤残鉴定费、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000元。

    经长葛法院审理后认为,卫林对赵艳虽然进行过损害赔偿,那只是受害人所受一般损害应得到的赔偿,并未包括受害人构成伤残应得到的赔偿。赵艳此次请求的是定残费用及定残后应得到的赔偿部分,其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于2009年3月2日作出判决,判决卫林给付赵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26元。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文章出处:长葛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