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8年2月12日,我的业务户李某因生意急用钱,向我借款322000元,约定期限一个月。到期后他给我了部分现金及实物折价共计249000元,剩下的73000元给我写了欠条,并口头约定利率10‰,现在我向他追要欠款及利息,他说欠款可以考虑,利息不该付我。我想向法院起诉他,法院会支持我追要利息的请求吗?
读者:和吾
和吾同志:
你追要欠款利息的请求,法院只会保护你自主张权利之日起到清结日的部分,且参照国家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关于利息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你与李某只是口头约定了利率,欠条上并未注明,李某又不认可,所以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自你向李某主张权利之日以后参照国家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解答、供稿人:葛梅安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