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1月17日,李甲向邻居李乙借钱,李乙的妻子遂从堂屋东间的床席下拿出钱给李甲,这一幕给李甲留下深刻的印象。2月27日,李甲开电动车撞坏别人轿车车门,被别人扣住电动车,别人要求拿2000元来换。身无分文的李甲焦急万分,遂打起曾借钱给他的李乙的注意。便以去李乙家找其母要钥匙为名,进李乙家堂屋,趁屋里没人径直朝放钱的床席下,盗走户口本夹的300元及塑料袋里的4000元。事发后,李乙家人找李甲询问,李甲拒不承认。等到李乙之子放假从学校回来又来问李甲,无奈才承认拿走4300元并答应分批偿还。李乙之子开学时偿还1500元,2008年12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抓获。李甲的家人于12月底将下余的2800元还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李甲有立功表现且已全部退赃,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