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长葛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朱某、李某犯盗窃罪,分别被长葛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08年10月16日,二被告预谋后,由朱某翻墙进入村民赵某家中,李某在外望风。朱某破门而入,将枕头下的2000元现金盗走,因被赵某发现逃离现场。被告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1月26日二被告被逮捕。另查明,二被告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6日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期间经减刑,朱某于2003年2月17日刑满释放。李某于2003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
长葛市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李某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随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