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长葛市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长葛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08年8月2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作为该村村干部,为迎接上级对该村文明村镇的工作检查,组织村民对村内路面及各户门前种植的青菜等杂物进行清除,在清除被害人王某(系被告人付某的嫂子)家门口的萝卜苗时,王某上前阻拦,并对付某进行辱骂,被告人付某恼怒后伸出左手朝王某右脸打了一耳光,致王某平身脸朝上倒地,头后脑部磕在柏油马路面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付某遂投案自首,经鉴定王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长葛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因为迎接上级对该村文明村镇的工作检查,组织村民对村内路面及各户门前种植的青菜等杂物进行清除,与其嫂发生纠纷并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付某已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要求从轻处罚。鉴于以上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解释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