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利益诉求层出不穷,并以案件的方式进入法院,法院的收案数呈几何状大幅增长,法律手段愈来愈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诉讼愈来愈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但司法资源有限,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困扰着所有矛盾纠纷的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单一化的诉讼手段已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如何激活、调动民间组织调解资源,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社会矛盾,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法院委托民间组织调解的运行效果
法院委托民间组织调解是创造性地通过委托社会民间组织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纠纷,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举措,是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民间组织进行调解比较有代表性有上海的法院附设人民调解、湖南的“三调联动”、四川的大调解、河南社会法庭民间调解组织等模式。
法院委托民间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实现了整合资源,优势互补,为群众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解决纠纷途径,一举实现了缓解法院办案压力、提升民间组织影响力、解决简单民事纠纷零成本的三赢效果。根据X市C基层法院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的相关统计,法院共委托民间组织调解各类案件376件,民间组织成功调解308件,调解成功率81.9%,实现了社会矛盾化解的“梯次过滤”。
1.推动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展。委托民间组织调解纠纷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有益尝试,通过委托民间组织调解纠纷的实践,辖区内各种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共同解决纠纷,推动了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发展。
2.促进了整体司法效能的大提升。通过诉前源头预防、诉讼环节疏导,梯次过滤掉了大量矛盾纠纷,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法官的办案压力,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了最大的功效。
3.提高了民间组织的公众影响力。大量的委托调解案件证明,只法院要向当事人讲透民间组织的便捷、优势和诸多好处,80%以上的当事人都愿意接受委托民间组织的调解,民间组织通过办理大量的法院委托调解案件,在广大群众中的社会影响力得到了不断扩大。
4.减少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法院委托民间组织调解,可以有效破解诉讼程序上的障碍,省掉一些案件的鉴定、评估等,节约了当事人在诉讼中鉴定、评估等的费用。委托民间组织调解,民间组织不收取任何费用,实现了当事人诉讼零成本。
三、法院委托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阶段基层法院委托调解的运行情况看,法院委托调解还处于依靠司法推动的探索阶段,存在着程序规则缺失、配套保障不足及社会资源利用不平衡等方面的问题。在开展法院委托民间组织调解方面,不同程度地受到主观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制约,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
1.业务庭开展委托调解工作不平衡。个别业务庭担心把容易调解的案件委托出去会影响本庭调撤案件指标的完成,办理关系复杂、对抗激烈的案件影响办案效率,且容易上访。因此,有的业务庭开展的较好,有的庭室开展的不尽如人意。
2.民间组织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稳。社会法官多的文化水平和掌握法律、政策知识参差不齐,调解、运作的整体水平不高,阻碍了法院委托民间组织调处纠纷。
3.当事人顾虑委托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法院委托民间组织调解后民间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认识不足,担心一方反悔后民间组织的调解协议无法履行,仍倾向于用诉讼手段处理纠纷。
四、委托民间组织调解的建议
如何发挥民间组织植根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创造性地实现民间组织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使民间组织的调解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加强委托民间组织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法院要切实强化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以及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意识,将委托调解工作纳入审判执行绩效考核工作,量化考核指标,进行奖惩,激发法官委托调解的积极性。
二是加强诉讼调解和民间组织调解的有效衔接。法院要制定相关制度,将一些适宜民间组织调解的纠纷,委托给民间组织进行调解。在民间组织经社会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解决问题协议的,民间组织应将案件退给法院,由法院根据当事人在民间组织达成的协议,在确认当事人系自愿、合法达成的协议后,以调解书形式赋予协议法律强制效力。
三是加强委托民间组织调解纠纷工作宣传力度。法院要营造委托民间组织调解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其调解纠纷的社会公信力,积极宣传民间组织调解工作,扩大民间组织调解的公众知晓度,并大力宣传委托民间组织进行调解的益处,引导当事人选择接受委托民间组织调解,让当事人以最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委托民间组织调解纠纷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服务功能,必将对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