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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制度的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2013-03-01 15:33:00


    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培训人民陪审员,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笔者深入到H省C市人民法院的审判一线,认真开展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制度的调研,全面了解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一、制度落实情况

    (一)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样本法院现有干警137人、具有审判职务的72人、选任人民陪审员43人,人民陪审员占审判员的比例为59.7%。人民陪审员在性别结构上男性有35人、占总人数的81.4%,女性有8人、占总人数的18.6%;在民族结构上回族有1人、占总人数的2.3%,汉族有42人、占总人数的97.7%;在学历结构上本科学历有11人、占总人数的25.6%,大专学历有25人、占总人数的58.1%,中专以下学历有7人、占总人数的16.3%;在职业结构上行政机关干部有12人、占总人数的27.9%,乡镇干部有5人、占总人数的11.6%,教育工作者有3人、占总人数的7%,企业界有7人、占总人数的16.3%,农民有16人、占总人数37.2%;在年龄结构上最大的66岁、最小的25岁,60岁以上的有4人、占总人数的9.3%50岁至59岁的有6人、占总人数的14%40岁至49岁的有16人、占总人数的37.2%30岁至39岁的有12人、占总人数的17.9%30岁以下的有5人、占总人数的11.6%,平均年龄为43岁。

    纵观样本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男性居多,绝大多数为汉族人,一半的人民陪审员为非公职人员,学历层次较高,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好,他们来自社会各界,分布地域较广,来自不同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主要为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但我院在司法实践中,受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能力、经济因素等,对所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的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均没有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民商事审判领域,且为相对简单的案件(见下表)。

 样本法院的结案数和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 

   样本法院2011年、2012年共审结各类诉讼案件4901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案件233件、民商事案件1387件、行政案件5件,共计1616件,占办结案件总数的32.9%。据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比例占全院办结案件总数的比例很小,只占诉讼总结案数的近三分之一。

    二、陪审成效

    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审理一些当地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发挥“咨询员”作用。人民陪审员以自己的人生价值观和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判断法律事实,和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帮助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缩短了人民法院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发挥“调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案件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较为认同人民陪审员的调解意向,推动了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拉近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提高了调解成功率。2012年元月至10月份,样本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33.51%。

    (三)发挥“监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防止法官违法违纪,确保公正司法。同时,缓解了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节省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办案效果和质量。

    (四)发挥“宣传员”作用。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全面了解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通过他们的宣传、说明、解释,增进了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信任,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人民群众和法院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桥梁。

    三、存在的主要不足

    人民陪审员对确保人民法院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提高效率等具有非常重要作用,但在对样本法院的调查中,发现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调研中发现,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程度不够,案件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不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热情有待提高。因此,必须通过不同方式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二)业务培训亟需加强。人民陪审员不仅仅要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这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保障措施落实不好。我院就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问题多次提请市委和政府给予解决,市财政也拨出了一定的经费,但经费有限的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出庭补助的支付、业务培训等工作的开展,且有的陪审员因本职工作冲突而影响参加案件审判,时间上得不到保障。

    (四)参审的广泛度不够。全院六个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普遍不足,审理案件无法组成合议庭,于是变相地使用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一些固定的人民陪审员成了完全的编外审判员,直接导致大多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审判活动,有悖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的实际意义。

    (五)随机选任参审落实不好。人民陪审员参审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参加合议庭,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人民陪审员因单位工作和开庭时间存在冲突,部分人民陪审员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案件陪审员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六)参审陪衬现象较为突出。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受业务水平限制,往往是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唱“独角戏”,自始至终包揽整个庭审过程,人民陪审员仅做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出现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七)参审的次数不均衡。人民陪审员虽然地域广泛,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考虑人民陪审员到庭的便捷性,主要通知离法庭较近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行政机关和偏远地区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较少,甚至一直没有案件陪审。

    (八)参审的监督机制不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是由具体的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和通知,人民陪审员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管理上比较松散,参审案件数量上差异。缺少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人民陪审员的公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因人民陪审员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因造成的错案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

    三、改进对策

    完善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对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对于法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增强社会效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针对人民陪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笔者建议有关人民法院要在今后工作中加强以下七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人民陪审的宣传力度。要成立专门的宣传和调研小组,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广泛开展调研工作,与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多方协调,制作人民陪审员专题节目,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营造关心、支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要结合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解决矛盾纠纷试点改革的要求,把优秀的社会法官、人民调解员等选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建立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罢免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增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三)加强人民陪审的参审保障工作。要根据人民陪审的有关规定,争取把人民陪审所需的开支应纳入法院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由市财政拨付,专款专用,使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依法落实到位。加强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沟通交流,确保人民陪审员有时间和精力按时参加培训、参加案件审理,提高参审率。

    (四)着力培育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加大对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不定期组织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方法,使其了解审判原则、审判制度以及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特点,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有效防止“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

    (五)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义务。要尊重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将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制度应与人民调解、委托调解相结合来,自觉克服法官在审判中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做法,由人民陪审员配合在庭上、庭后做调解工作,法官最后把握法律“底线”,力求做到案结事了,真正化解基层的各类矛盾纠纷。

    (六)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随机筛选制度。要规范陪审员参审程序,由业务庭根据案件性质、属地、专业要求及回避情况等采取指定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陪审员所在单位,并以最快捷的方式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按时参与审判。

    (七)健全人民陪审监督制约管理机制。要健全包括人民陪审员在内的全体合议庭成员共同对认定事实等事项负责的制度,对表现良好、能够正确行使陪审权利,在一定期限内未办理错案以及协助其他审判人员解决专业技术等特殊问题的,可以给予物质奖励。对以故意行为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或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违法情况,建议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资格,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李洋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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