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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公开 提升司法公信力

——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增加审判透明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3-04-18 11:05:20


    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缠诉缠访问题令人民法院吃力不讨好,部分公众对司法不信任、不遵从,针对法官、法院的“暴力抗法”事件屡屡见诸于媒体,南京的彭宇案、广州的许霆案等广大民意对人民法院裁判的质疑浪潮汹涌,在社会上经常会听到一些对人民法院工作不满意或质疑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这些问题从不同侧面折射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的事实,造成此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公开的程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存在着一定距离,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未能充分实现。笔者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增加审判透明度为视角,提取出国内外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一些有益做法,来探究司法公开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以期为加强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命题提供现实的、活生生的实践载体。

一、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是加强司法公开的有效途径

加强司法公开,让群众参与审判,对司法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可以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在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中的具有积极的效应和独特的价值。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审判,与法官零距离、面对面的接触,不仅可以亲身经历一场法治的洗礼,学会用法律的理念、思路和方法思考问题,而且将会现身说法,把自己参与审判的感受,向身边人传播,形成辐射效应,减少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猜疑、误解,增进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人民法院通过群众在判决前参与审判,在判决后公布裁判文书,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使法官公正司法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法庭准备更加精细,法庭审理更加规范,裁判案件更加慎重,裁判说理更加充分,扎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司法公信力会越来越高。正如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指出的那样:“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的最好方式。尽管司法实践中的腐败和不公是个别的,影响却是恶劣的。消除这种影响的最好办法之一就是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让人民群众去感受,去见证。人民陪审员以普通民众的经验判断事实,以传统朴素的伦理道德阐述法律,使胜诉的了解自己为什么会被支持,使败诉的明白为什么会输掉官司,可能会更有可信度,更有亲和力。”

二、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基本功能

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价值在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纵观国内外的各种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各种制度,其基本功能主要有:一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制约着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可以促进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证审判活动公平公正。二是有利于调和道德与法律的矛盾。人民群众参与审判,不受法律的约束,大多是根据生活常识、工作经验、伦理道德,对矛盾纠纷进行谈论和评价,其评价的结论往往与法律非常地接近,法院据此裁判的结果弥补了法律的呆板、缺陷,更能够实现法律实质性的公平正义。三是有利于消除对人民法院的误解。人民法院的法官行使审判权有一种特有的思维方式,原告起诉被告是无奈之举,很容易对被告产生偏见。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可以将普通人的正常心理感受反映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吸收民意后作出的裁判结果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承受预期相对地一致,有助于消除不必要的误解,缓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危机。四是有利于形成法制环境的社会。人民群众亲身参与审判,目睹审判过程,了解法律知识,减少社会公众与法官的隔阂,既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理解和信任,又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法制环境的形成与发展。

三、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历史沿革

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最早来源于古希腊的陪审团制度。我国最早将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制度引入我国,是清朝法学家伍廷芳和沈家本起草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中的陪审制度,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在我国,人民群众参与审判之路是曲折反复的,归纳起来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确立与发展阶段。中国在清末之前专制政体,无群众参与审判的环境和土壤。清末、民国时期虽制定了群众参与审判的法律,但却未付诸实施。建国后,《共同纲领》将人民群众参与审判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制度,五四宪法将人民群众参与审判上升为宪法原则,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制度才在我国真正发展起来。二是中止与恢复阶段。“文革”期间,我国司法制度受到了冲击和破坏,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制度名存实亡。“文革”结束后,各项法律制度逐渐恢复,七八宪法和七九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重新明确了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制度。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之后,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制度在我国有明显的淡化趋势,八二宪法没有规定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制度,且1983年修改法院组织法时又删除了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原则。截至目前,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制度已经从宪法原则地位下降为诉讼法的一个原则,且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成为可有可无的制度,适用与否完全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三是发展上升阶段。自1998年司法改革在全国各地法院实施,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人民陪审、旁听、人民参审、公民代表当庭发言、人民陪审团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等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新机制,激发了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活力,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制度在审判民主、审判公开和司法公正公正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得到提升。

四、人民群众参与审判主要模式的利弊

无论是国外英美法系的陪审制,或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我国的判决前的人民陪审制,旁听、参审、代表发言、人民陪审团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以及判决后的裁判结果公布等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制度、机制,皆是各有利弊,但有一个基本特点是:通过让人民群众参与审判,使司法工作走入广大人民群众、走进社会生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增加司法透明度,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一)英美法系陪审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制首先在英国形成,后陆续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承袭,是由普通公民组成团陪审的群众参与审判制度。一是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凡符合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过、年龄1865岁且13岁起曾在英国或美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未被剥夺陪审权或者职业受限、未接受法律专业教育、无司法经验的普通公民,均可担任陪审团陪审员。二是陪审团成员在开庭前对案件没有偏见。法庭从陪审团库中随机抽取多于12名的候选成员后,在法庭上由控、辩方(在英国为被告方)挑选12名(通常情况下)成员组团参与审判。如果有一方认为某候选成员的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提出异议的,法庭必须更换该候选成员。三是陪审团在诉讼中冷静旁观法庭审理。英美法系当事人双方居于诉讼主导地位,法官消极地按规定主持庭审活动进行,陪审团在整个庭审活动中旁听控辩双方的辩论,不发表任何意见。四是陪审团单独行使事实裁决权。陪审团在了解双控辩双方的证据、观点后,退出法庭进行秘密评议,法官在评议期间不得干预陪审团的评议,且不得与陪审团联络(判决无效的理由)。陪审团评议获得一致意见后,当庭宣布案件事实及何方胜诉的裁决。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英美法系陪审制有力推动法庭审理集中进行,积极促进控辩活动策略化,对案件审理产生了重要作用和重大影响。

(二)大陆法系参审制度

大陆法系参审制,是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并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进行改造而形成的群众参与审判的制度,主要采取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进行审判。此模式由与英美法系陪审制相同的地方,如:陪审员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在庭审前不了解案件事实。但也有与英美法系陪审制不同的地方:一是参与审判的形式。大陆法系的陪审员是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与法官共同组成法庭审判案件的模式,审判中是以陪审员个人名义参与审理、参与裁决。二是参与审判的职权。大陆法系的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有权与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有权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享有与法官平等的询问权、表决权,裁判文书按照多数一致意见作出。三是参与审判的作用。审判组织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使陪审员颇感力不从心,陪审员不得不接受法官的审判理论指导,出现了权威趋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法官的意志,法官几乎是控制着审判法庭的各个方面,在诉讼中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只起到陪衬作用,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形式上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极为相似,系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特定的案件。一是选任条件。凡拥护中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公民均可担任人民陪审员。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以及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除外。二是选任程序。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三是参与审判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四是参与的形式。人民陪审员只能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五是行使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的权利义务平等,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表决。合议庭评议案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促使法官考虑社会生活,在裁判中以常人的思维方式和语言来进行裁判,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任。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固定陪审、专业文化素质低等现象阻碍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旁听、参审、代表发言、人民陪审团机制

我国的旁听、参审、代表当庭发言、人民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机制,是全国各地法院探索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部分形式,这些在实质上都是人民群众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听审”,监督法庭公开、公正审理案件的群众参与审理机制。一是旁听。各地法院执行的公民旁听制度,普遍要求,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只要精神正常、衣着整洁,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经法庭许可后可以自由参加旁听各类刑事、行政、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庭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案件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的案件除外)。这一制度各地法院执行的比较好,但大多群众受经济利益驱动,只要不涉及自己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不愿意耽搁时间旁听法院审理案件。二是参审。近年来陕西陇县、河南禹州在实行人民陪审制的基础上,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对参审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陕西陇县法院2008年在全县建立法务庭,每个法务庭由法官、参审员、调解员三人组成,参审员由村支书担任,调解员由村主任担任,将大量的纠纷化解在诉前和诉中。河南省禹州法院2009年在辖区试行法院主导、司法行政和村民调组织参加的人民参审团制度,由人民参审员参与诉前、诉中,诉后的调解、参与案件审理等,有效减少了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三是代表发言。陕西高院200810月在全省推广公民代表当庭发言机制,法院在开庭前从社会各界人士中选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代表五名,在开庭时端坐旁听席第一排,旁听法庭审理案件,在法庭休庭后、合议庭评议前,由人民法院组织公民代表召开座谈会,将公民代表的意见、建议作为合议庭评议和裁判案件的参考。仅200810月到2009年五月,公民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4698条就有2069条被采纳,促成7846件案件调解结案[1]。四是人民陪审团。河南法院2009年开始试行人民陪审团机制,法院从社会各阶层组成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选取有九至十三名成员旁听法庭审理案件,成员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对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事实、证据和处理结果发表意见,法院在参考人民陪审团意见后作出裁决,并将裁判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陪审团。据河南法院20096月至20115月统计的数据,适用人民陪审团审理案件3841件,一审案件的上诉率大大降低,发回改判率仅占上诉案件的40.2%和17.3%。

(五)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及裁判结果公布机制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和裁判文书公布,全国各地法院大多是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把公开审理的各类案件的庭审过程的音像和裁判内容通过专门的互联网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和当事人不同意的案件、传授犯罪方法和有损伤社会风化的案件,不能上网公开。实行此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在只要有互联网的地方就可观看法庭审理,就可以查阅生效的裁判文书,既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法院、监督审判,又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增加人民群众与人民法院之间的信任,有效地提高司法公信力,还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文化,推动了法制社会发展的进程。

五、加强司法公开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司法公信力源自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行的过程和结果的认同和服从。司法缺失了公信力,人民群众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纷争、维护权益的期望值下降,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公平公正和法律的权威产生怀疑和不信任感,必将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2]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规定“依法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增加法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2011530日,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再次强调“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司法公开,通过阳光司法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3]司法公开的程度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将审判权置于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透明的司法环境下,由人民群众直接评判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查找审判工作的瑕疵和疏漏,亲身感受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增加对审判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从内心心悦诚服地服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司法透明度的高低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司法透明度高,法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就越强,就会潜意识地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这往往比制度约束更加有效;司法透明度低,司法行为容易脱离社会监督,不利于防止法官“权力寻租”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可以这么形象地比喻,司法公开就是一个杠杆,能够撬动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4]。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只有推行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接近审判,彻底消除司法神秘感,拉近了人民法院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让社会公众更多地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法院与社会之间的信任与和谐,才能真正地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结束语

司法公开是人类在法制社会向往和追求的目标,司法公开是为追求司法民主、保障公平正义而创造出的一种制度。近年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各种制度机制的功能价值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的认同,已经引起了社会各个阶层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但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和各地正在探索的旁听、参审、代表发言、人民陪审团机制,都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究其原因,除立法技术不高外,现有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则是主要因素。因此,我们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有益的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工作机制,在立法上对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制度不断地进行完善,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实现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的目标,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台建林:“陕西规定公民代表可当庭发言 民意成判决依据”,载搜狐网http://news.sohu.com/

20090709/n265095617.shtml,访问时间2012620日。

[2].林振通:“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路径探析”,福建法院网http://fjfy.chinacourt.org/public/

detail.php?id=11938,访问时间2012620日。

[3].张先明:“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努力以“十个始终坚持”开创人民司法事业新

局面”,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05/id/452282.shtml,访问时

2012620日。

[4].公丕祥:“论司法透明度对司法公信力的决定性影响”,载《人民法院报》2011916日。

责任编辑:李洋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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