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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放贷遭欺骗 提前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9-05-28 11:08:18


日前,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案件,原告某邮政银行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等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贾甲因办厂需资金,于2008年11月26日由被告贾乙、惠某担保,在原告邮政银行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26日至2009年11月26日,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100%罚息,借款人的家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贾甲如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债权人情况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保证期间、范围等作了约定。2008年12月7日,被告贾甲夫妇二人将自己所办厂内财产进行处理后外出,原告得知情况后将贾甲及其妻、贾乙、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贾甲之间借贷合同成立,双方应自觉遵守,被告贾甲不自觉履行合同,与其妻在款借到手不久就恶意处理财产,改变借款用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纠纷,应承担责任;原告在借款到期前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贾甲偿还借款本息、罚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文章出处:长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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