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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以赔付协议对其无约束力为由拒绝理赔

——河南省长葛市法院判决冯帆诉天安保险许昌公司等保险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3-01-23 18:37:49


    裁判要旨

    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了保险事故及时向受害人赔付赔偿金后,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对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款予以理赔,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案情

    2009年7月23日,冯帆在天安保险河南省长葛市服务部为其所有的豫K-88351号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间自2009年8月1日0时至2010年7月31日24时止、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010年5月24日20时20分,冯帆的司机朱登奇驾驶投保的车辆在长葛市长社路谢庄路段与翟永正驾驶的豫BU-7888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行人谢文娟、谢文杰发生交通事故,致谢文娟死亡、谢文杰受伤。经长葛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翟永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登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文娟、谢文杰不负责任。经长葛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主持调解,冯帆赔偿谢文娟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计180000元。后冯帆要求天安保险许昌公司、天安保险长葛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天安保险许昌公司、天安保险长葛服务部至今未予理赔。另查明:天安保险长葛服务部隶属于天安保险许昌公司,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7月23日,冯帆与天安保险长葛营销部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了出现保险事故赔偿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内容。《机车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冯帆在事故发生后,支付给谢文娟家属的赔偿款180000元已超出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确定的死亡赔偿限额,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及相关标准,谢文娟家属实际应得的赔偿亦大于此次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确定的赔偿限额。因此,冯帆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向天安保险长葛营销部主张赔偿限额范围内的理赔之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天安保险长葛服务部隶属于天安保险许昌公司,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天安保险长葛营销部、天安保险许昌公司应共同承担向冯帆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天安保险长葛营销部不应诉、不答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天安保险许昌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帆保险赔偿金110000元。

    天安保险许昌公司不服判决,以谢文娟之死非朱登奇驾驶车辆碾压所致,朱登奇与死者达成的赔付协议对天安保险无约束力的理由提起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处理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保险人在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先行赔偿后,保险公司以赔付协议对其无约束力为由迟迟不予理赔,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国家强制推行交强险,主要目的是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护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两个条文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充分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公益属性。具体到本案,冯帆在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向受害人家属进行赔付。之后,冯帆就已支付的赔偿款要求天安保险理赔时,天安保险许昌公司、天安保险长葛营销部迟迟不予理赔导致本案发生。

    2.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先行赔偿后不应迟延理赔。本案不是死者谢文娟的家属对冯帆提起的诉讼,而是冯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事故伤亡者赔付后,向天安保险许昌公司、天安保险长葛营销部请求理赔而引发的诉讼。冯帆的行为十分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正是保险法所倡导的被保险人在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应积极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精神的体现,且冯帆先前的做法本可以为天安保险许昌公司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但因天安保险许昌公司、天安保险长葛营销部以赔付协议对其无约束力为由迟迟不理赔,导致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增加了无意义的经营费用,影响了交强险被保险人主动赔付受害人的积极性,保险公司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责任编辑:李洋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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