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王超等三人抢劫、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3-01-29 18:42:19


    关键词

    刑事 未成年犯罪 抢劫

    裁判要点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进行量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2月3日生)、岳某(男,1992年4月8日生)和王某某(男,1995年11月12日生)分别于2012年3月16日凌晨,窜至长葛市八七村毛主席像附近,对被害人段某采用殴打、恐吓及搜身等手段,抢走段某现金140余元;17日凌晨携带口罩、伸缩钢管等工具窜至长葛市双岳路东段,采取殴打、搜身等手段抢走被害人孙某一辆真爱牌电动车(价值1418元)和一部诺基亚N81型手机(价值300元)。王某、岳某和王某某2012年1月至3月先后四次在长葛市区八七村、八一新村、商业局家属院盗窃5辆电动车(价值7650),窃取现金4000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退或退赔被害人。

    裁判结果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以(2012)长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宣判后,三被告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某、岳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该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结伙抢劫、盗窃,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王某、岳某、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均应当数罪并罚。王某犯罪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或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在实施盗窃时、王某某在实施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王某、岳某归案后能主动退回部分赃款或退赔被害人损失,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王某及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对王超的量刑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案例启示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不成熟、心理素质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较低,分辩是非能力差,容易接受外界的暗示和诱惑,感情容易冲动,行为过激且不计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是未成年人没有受到良好人生观教育:一是家庭教育缺陷。父母疏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使未成年人产生人格扭曲,且个别父母人言行不端,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误导。二是学校教育不足。学校忽视了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法制教育不系统甚至流于形式。三是社会教育薄弱。政府有关部门尽管开展了不少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但针对性不强,教育效果不甚明显。为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抓好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营造健康向上的未成年人生存环境。一是要优化家庭教育,提高精神生活质量。每个家庭都应从对子女负责、对国家未来负责的高度出发,学会科学教育孩子,倡导家庭民主,反对家庭暴力,使子女“第一时间”从家庭教育中汲取人生营养。二是要优化学校教育,发挥学校教育作用。小学、中学要着重抓好精神文明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卫生教育,做好塑造小学生、中学生健全的人格、品行。三是要优化社会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应采取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有效形式,开展未成年人人生观教育,特别是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要加强对单亲、困难家庭子女的关心和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建立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价值观。

责任编辑:李洋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