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张丙山分别于1994年12月26日和1998年12月30日分两次从长葛市液化气公司共计借款15000元,因张丙山经济状况不佳而迟迟无法偿还借款。长葛市液化气公司在多次索要欠款无果情况下诉至长葛市法院,要求张丙山偿还借款15000元,并要求张丙山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审理经过和效果】
长葛市法院受理该案后,由该院坡胡人民法庭审理,承办人王明欣多次双方做调解工作,因长葛市液化气公司不愿放弃利息而调解未果。在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三名合议庭成员分头给双方讲解法律关系,晓以利害,帮助分析和气解决纷争的好处。经合议庭耐心做思想工作,长葛市液化气公司自愿放弃偿还部分借款和利息要求,双方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张丙山欠长葛市液化气公司的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张丙山于2010年6月25日前偿还长葛市液化气公司10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为两清;如张丙山逾期履行,张丙山应按借款本金15000元履行,且案件受理费75元长葛市液化气公司自愿承担。开庭审理后,张丙山积极筹措资金,于庭后调解的第二天终于将10000元全部通过法庭转付给长葛市液化气公司。案件调解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