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驾驶机动车抢夺 抢劫 转化犯罪
裁判要点
驾驶机动车乘机劫取财物的原则上定抢夺罪,但在抢夺后为抗拒抓捕的,则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黄民举伙同张中利、黄军锋、赵老二(该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两辆无牌照摩托车沿途寻找作案目标。四人行驶至长葛市董村镇三号路口上刘村路段时,趁人不备,将陈小兵的金项链(价值6616.37元)抢走。群众发现后进行堵截。被告人黄民举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持刀威胁群众,后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民举退赃款6620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2)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民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民举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民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公民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民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且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民举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