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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建抢劫案

  发布时间:2013-06-06 18:53:30


    关键词

    刑事 抢夺 抢劫 转化犯罪

    裁判要点

    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对抓捕人当场使用暴力的,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马长建行至长葛市新华路技术监督局东侧胡同时,见被害人张琳琳手腕上挂有手包,便用脚朝其背部跺了一脚并趁机将该包强行拽走(包内装现金89.5元、价值1100元的步步高手机一部),被害人张琳琳叫出在附近棋牌室打牌的母亲古秀香一起追赶被告人马长建时,被告人马长建又对古秀香、张琳琳母女二人实施殴打,后被群众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古秀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以(2012)长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长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长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长建抢夺他人财物,在被害人追赶过程中,被告人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并致被害人古秀香轻微伤,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长建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责任编辑:李洋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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