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抢劫 抢夺 数罪并罚
裁判要点
行为人既犯抢劫罪又抢夺犯罪的,应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六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20日5时许,被告人秦大钢伙同张建超(另案处理)骑一辆红色济南轻骑125型摩托车在新乡市红旗区藏营桥采取抱头、按倒在地等方式抢走被害人陈来荣、陈素珍、赵素梅金耳环三对。2009年7月20日8时许,被告人秦大钢伙同张建超骑一辆红色济南轻骑125型摩托车在河南省新乡市原堤村至洪门路上,采用把被害人拽到在地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原守枝金项链一条提包一个,包内现金500元,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共价值2000余元。2010年6月5日11时左右,被告人秦大钢伙同李亚星骑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窜至长葛市石固镇石固街至合寨李的公路上采用抓住头发在地上磕的方式抢走受害人李聪金项链一条(价值3712元)和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50元和一部齐乐牌红色直板手机(价值300元左右)。2010年06月07日13时许,被告人秦大钢伙同冯亚星骑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窜至长葛市石固镇东环路持刀抢劫受害人赵锋的摩托罗拉牌手机一部、现金1200余元、雅倩牌及东洋之花牌化妆品、钥匙等物品。2010年7月6日7时许,被告人李亚星伙同马火勇(在逃)骑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窜至长葛市坡胡镇水磨河村抢走受害人燕书兰金耳环一对,价值1000余元。2010年10月份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秦大钢伙同马火勇骑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窜至长葛市魏武路上强行抢走受害人吴会芬金项链半截、一部奥丁牌白色翻盖手机。
2010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朱文亚伙同秦大钢在禹州市褚河乡宋连至肖庄(楮河桥南边一里多地)的路上趁被害人不备,抢走受害人霍根荣金耳环一对,重5克,经物价鉴定价格为1475元。2010年5月19日11时左右,被告人秦大钢伙同冯亚星骑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窜至禹州市楮河街去郭连乡路口南边趁受害人不备抢走被害人李爱琴金项链一条,价值3000余元。2010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秦大钢伙同冯亚星骑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窜至长葛市石固镇敬老院西边300米左右处趁受害人不备抢走受害人王志艳金项链一条,价值3800余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以(2011)长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大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亚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冯亚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朱文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作案车辆(铃木125型)摩托车予以没收。宣判后,四被告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秦大钢、李亚星、冯亚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机动车辆流窜作案,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秦大钢属多次抢劫;秦大钢、冯亚星、朱文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其中秦大钢、冯亚星抢夺数额巨大,朱文亚抢夺数额较大;秦大钢、李亚星、冯亚星、朱文亚的行为均属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秦大钢归案后,能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文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秦大钢、冯亚星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秦大钢的辩护人所辩,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冯亚星的辩护人所辩,冯亚星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罪中第三起、第七起抢夺罪中第三起犯罪事实,所举证据单一,不宜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