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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向凯抢劫案

  发布时间:2013-06-25 18:54:54


    关键词

    刑事 自首

    裁判要点

    被告人实施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23日夜,被告人桑向凯(男,1992年9月23日生)与左晓宇、宋超然、张天义、(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在长葛市老城镇和平村南北大街殴打路天亮、胡云鹏,强行劫取路天亮现金70元。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以(2009)长刑初字第0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桑向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桑向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桑向凯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桑向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责任编辑:李洋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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