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自首
裁判要点
被告人实施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23日夜,被告人桑向凯(男,1992年9月23日生)与左晓宇、宋超然、张天义、(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在长葛市老城镇和平村南北大街殴打路天亮、胡云鹏,强行劫取路天亮现金70元。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以(2009)长刑初字第0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桑向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桑向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桑向凯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桑向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