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
刑事 假警察 抢劫
【裁判要点】
被告人阳波、吴利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穿着制式警服假冒警察,以查车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阳波、吴利兵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即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阳波、吴利兵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波。
辩护人邓阳成。
被告人吴利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波、吴利兵经预谋后,于2010年11月16日晚携带匕首、胶带,穿着事先购买的假警服、戴着白手套,窜至长葛市大周镇西三号路老梅庄十字路口处,冒充警察以查车为名进行抢劫,当拦下被害人张昌环乘坐的轿车后,被车内民警赵永强识破,并将二人当场抓获。
被告人阳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阳波的辩护人邓阳成的辩护意见:1.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处罚,因二被告人穿的衣服的颜色接近警察制服的颜色,但臂章为“巡防”、“治安”标志,当时也没有出示证件,冒充的是一般执法人员,不能认定为冒充警察。2.被告人阳波无前科,系初犯,当庭又自愿认罪,虽然拦截了三辆被害人的车辆,并未开口向被害人要钱,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手段,系犯罪预备,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阳波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阳波户籍所在地的村委、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阳波的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吴利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长葛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阳波、吴利兵从2009年在贵阳做加工铝合金生意相识后,一直保持着联系。2010年11月的一天二被告人在电话交谈中说到钱不好赚,就商量着到被告人阳波买过铝合金的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冒充警察查车的名义抢点钱后回家做生意。2010年11月15日被告人吴利兵在贵阳买了两套警服、帽子、手套坐火车于次日到达被告人阳波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人阳波在平顶山市火车站商场买了2把折叠刀。二被告人随即坐公共汽车于下午4时许到达长葛市并商量晚上去大周镇抢劫,而后转到长葛市八一路一洗脚的地方洗脚、吃饭,在一商店买了两卷透明胶带。天黑后二被告人打出租车到大周镇老梅庄十字路口西面路北的一个巷子穿上准备好的警服,并商量如果车上是一人就要钱,不给就拿刀吓唬而后抢,如果车上有两人以上就放行。二被告人在十字路口示意两辆车辆停止并要求被害人出示行车证件,都因车上有两人而放行,当示意第三辆车停止时,因车上有两名长葛市公安局的警察而被识破,二被告人当场被抓获。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阳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被告人吴利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阳波、吴利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穿着制式警服假冒警察,以查车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阳波、吴利兵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即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阳波、吴利兵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