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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增明、孔祥申盗割电力线缆案

  发布时间:2013-07-29 18:57:13


    关键词

    刑事 盗割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法条竞合

    裁判要点

    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缆的,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如果盗割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殷增明、孔祥申伙同孔志广、刘书伟(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长葛市后河镇榆林村小学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低压输电线3空(约150米)。

    裁判结果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以(2010)长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增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决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孔祥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殷增明、孔祥申与他人结伙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输电线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在造成严重后果,属共同犯罪,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殷增明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被发现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孔祥申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责任编辑:李洋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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