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入户抢劫 犯罪未遂
裁判要点
行为人入户抢劫本应在十年以上的刑期,但因犯罪未遂而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三条。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岩在长葛市葛天路西段地质队家属院被害人裴莹莹家中,采取一手捂住被害人的嘴、另一只手按住被害人头的方式控制被害人,并威胁被害人裴莹莹如呼救就实施强奸,在被害人裴莹莹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劫取财物,后因被害人及时求救而未得逞。
裁判结果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以(2011)长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民举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对被告人张岩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岩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岩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该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岩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