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抢劫 抢夺 驾驶机动车抢夺 数罪并罚
裁判要点
行为人既抢劫又抢夺的,应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另案处理)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建设路于益民街交叉口处抢被害人刘培鸽挎包,被害人刘培鸽抓住不放,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车拖拉被害人二、三米,致刘培鸽腿部受伤,拉断挎包带,抢走挎包,内装600余元现金,银行卡等物品。
2009年4月22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建设路与视察路交叉口处抢走李小月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47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窜至长社路人民医院门口处抢走赵晓慧挎包一个,内装现金200余元、一部三星手机等物品;窜至人民路汽车南站对面抢走陈小可挎包一个,内装现金300余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鉴定价值920元)等物品。200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八七路一中门口抢走刘春花挎包一个,内装现金500余元;窜至建设路商业银行南20米处抢走路媛挎包一个,内装现金200余元、手机一部;窜至长社路石油公司加油站门口处抢走袁婵挎包一个,内装驾驶证等物品;窜至文明街中段抢走程宝慧挎包一个,内装现金50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窜至长社路人民医院门口对面抢走徐彦云挎包一个,内装现金32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鉴定价值960元)。2009年4月29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摩托车窜至长葛市人民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路西抢走张俊英挎包一个,内装现金5100余元、一部诺基亚手机等物品。2009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赵红杰伙同高翔驾驶黑色普桑轿车窜至长葛市益民街杏子粥屋门口处抢走梁静挎包一个,内装现金1000余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1000元);窜至长社路立交桥处抢走邢巧芝挎包一个,内装现金100余元、一部诺基亚手机,16日凌晨,窜至长葛市烟草局门口处抢走杨亚兵挎包一个,内装现金12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鉴定价值840元)。手机已追退杨亚兵。被告人赵红杰和高翔作案后,将手机、现金拿走,其余物品丢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红杰主动退回赃款5000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以(2010)长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红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赵红杰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红杰与人结伙一年内多次驾驶机动车辆趁人不备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驾驶车辆强抢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又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财物,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均属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赵红杰一人身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于案发后能主动退回部分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