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云:“事缓则圆”,意思是有些事不宜操之过急,起初,还不能彻底领会其中奥妙,特别是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往往不能使自己慢下来,但通过下面这个案件,让我颇有种顿悟的感觉……
在黄某诉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将为他人装修房屋工程中的一部分家具油漆作业转包给了被告张某,后因油漆色差过大,被房主扣除黄某3000元装修款,黄某向张某追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案件到庭后,被告亦及时应诉,并且振振有辞,声称之前就告知过原告,人工调漆会出现色差,原告表示清楚,没有关系,更何况,当初也是经过房主验收合格后他的油漆工具才退场的,怎么能时隔一月之久又来追究他的责任的道理呢?还说自己一分钱没有,就是有也不会给原告的;而原告提起此事也很是气愤,声称这一切均因为被告把房主的家具油漆油坏了,被扣的3000元钱理应由被告承担……鉴于双方的对立情绪较大,在做好维稳工作后,承办人考虑本案不易“趁热打铁”,还是凉一凉的好,让原、被告双方先降降温、消消气,再作打算。谁知在这之后一段时间,居然联系不上原告了,其手机经常处于无法接通状态,适逢连阴雨天,道路泥泞不堪……就这样,大约过了近一个月,天刚一放晴,承办人遂下乡找原告,这才得知:原、被告双方通过陆续沟通,不久之前已私下协商好了,不过原告手机坏了,心想既然双方已说好了,就不用再到法庭去了……是人意可能还有那么一点点天意,让原本看上去调解无望的案件被时间拿下了,有些意外,突然有感于事缓则圆这话的意思了!
记得以前常听前辈们说:“案子要分清轻重缓急……”,当时还在想:不是要结案率吗?那为什么还要缓?如何去缓?如今,答案一一摆在眼前——对有些案情简单,矛盾不大,当事人双方能坐在一起协商的案子,可以加快办案节奏;而部分矛盾尖锐,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就应该缓一缓,给当事人思想上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其中分寸,还要靠自己斟酌拿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