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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毛肚、鱿鱼法理不容

  发布时间:2013-09-26 15:01:22


     肖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被长葛市法院在2013年9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肖某在宣判后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2年春节后至2013年5月份,肖某在长葛市某市场其经营的生鲜鸡鸭鱼零售店内,使用工业用片状氢氧化钠(俗称片碱、火碱)泡制“毛肚”、“鱿鱼”,出售后牟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肖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以金额、数量多少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要求,这就意味着,不管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个行为,就构成犯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李洋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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