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长葛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黄欣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被告人黄四、黄军民、黄会岭、黄红坤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黄欣木及其妻子长期遭到其子黄坤军的打骂和虐待。黄坤军因此曾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次、2006年9月8日因虐待罪被长葛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1月16日晚,被害人黄坤军酒后再次滋事,辱骂并用木棍殴打其父黄欣木,因所持木棍被黄欣木抓住,且正好黄欣木的几个侄子赶到并上前制止,黄坤军才松开手中的木棍向外跑,黄欣木和几个侄子在后面追赶,黄坤军边骂边跑。当跑到邻村田庄村西往南的一条小土路上时黄坤军摔到。黄的侄们追上并对他劝解,黄坤军不但不听,还一个劲的乱骂,这时黄欣木随之赶到,见状就持木棍向黄坤军身上、头上乱打,一直打到黄坤军不会动。黄欣木的几个侄子见黄欣木教训自己的孩子,都回家了。随后黄欣木也回家了。第二天凌晨,被告人黄欣木和其弟被告人黄四,其侄子被告人黄军民、黄会岭、黄红坤一起用架子车将黄坤军(此时黄坤军还会哼)拉回黄欣木家中,黄坤军于当天上午死亡。当天夜里(2007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欣木和被告人黄四、黄军民、黄会岭、黄红坤又用架子车将被害人黄坤军的尸体拉到黄欣木的责任田里掩埋。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欣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四、黄军民、黄会岭、黄红坤帮助黄欣木掩埋被害人黄坤军的尸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四、黄军民、黄会岭、黄红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黄坤军平常虐待父母,多次被政法机关处理。出狱后变本加利并祸及乡邻,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黄欣木属义愤杀人,被告人黄四、黄军民、黄会岭、黄红坤在亲情的关系下帮忙掩埋黄坤军尸体,情有可原。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供稿:河南省长葛市法院 葛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