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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释放不思改,抢劫盗窃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9-07-23 15:56:42


    6月29日,长葛市法院宣判一起抢劫、盗窃案,被告人严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审理查明:

    1、2007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严漾伙同李涛、李虎、李衡预谋后,到郏县安良镇塔林坡北头赵某经营的加油站赵某夫妇住室内,抢走戒指一枚,诺基亚牌手机一部及现金8000余元。

    2、2007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严漾伙同李涛、李虎、李衡预谋后,到长葛市彭化路石固路中原加油站内实施抢劫,抢走现金600余元,被害人李某被殴打致轻伤。

    3、2008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严漾伙同李虎、李顺、李衡预谋后开车携带卡钳到107国道长葛市东转盘东300米路南黄某汽车电器空调部店内,被告人严漾等人将门店门锁剪断后,盗窃黄某店内新电瓶、旧电瓶、新电机、旧电机、新起动机、旧起动机等物品,共价值64090元。

    4、2008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严漾伙同李虎、李顺、李鹏预谋后到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91号家属院,盗窃冯某灰白色远鹰牌电动车一辆、白色锡特牌电动车一辆及自行车一辆、常某黄白色健牌自行车一辆,共价值3387元。

   5、2007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严漾伙同李虎、李顺、李衡、李鹏、李涛预谋后开车到长葛市长兴区某公司停车库内,盗窃谢某红色邦德牌摩托车一辆、陈某墨绿色豪爵牌摩托车一辆、高某红色天马牌摩托车一辆、韩某黑色大洋牌摩托车一辆、陈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何某黄色金吉特牌自行车一辆,共价值5593元。

   6、2008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漾伙同李虎、李鹏、李顺、李衡、李涛预谋后开车到许昌市魏都区南顺河街旅行社门前,盗窃周某红色中裕牌摩托车一辆,价值800元。

    7、2008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漾伙同李虎预谋后到许昌市魏都区冯庄街许昌站铁路家属院,盗窃任某状元牌电动车一辆及飞鸽牌自行车一辆,共价值1143元。

    8、2008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严漾伙同李鹏、李顺、李涛预谋后到许昌市文峰路嘉年华家属院,盗窃许某红色新大洲牌摩托车一辆。价值600元。

    9、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漾伙同李虎、李鹏、李衡预谋后,到禹州市无梁镇重汽服务门市部,盗窃汽车后桥三个,价值4000余元。

    10、2007年12月4日夜,被告人严漾伙同李涛、李衡、李鹏、李虎预谋后,到新郑市日月同辉像转盘处,将转盘东北角农用汽配大全门市部的电瓶盗走二十四块,价值16304元。

    11、2008年5月18日夜21时许,被告人严漾伙同李鹏、李顺、李涛预谋后,到许昌市票房街铁路局生活家属院楼前,盗窃庞某深灰色宗申牌摩托车一辆,价值400元。

    另查明:严漾犯盗窃罪曾于1999年12月3日被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6年1月2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二次,其中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一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6317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漾犯抢劫罪和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漾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严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严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辩称对第一起盗窃案中,没有盗窃那么多财产,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长葛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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