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长葛市法院宣判一起绑架案,聋哑人卢亭亭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卢亭亭通过翻译人员当即表示服判不上诉。
审理查明:2008年9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卢亭亭以要养女卢某赡养费为由,窜至长葛市老城镇双庙村张某(养女卢某的婆婆)家中,持刀将张某劫持并强行威逼索要现金20000元,后在他人报案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解救,在解救过程中,按照被告人卢亭亭的要求,先将人质劫持到派出所,公安人员把借来的20000元准备还他时,被告人卢亭亭却改变主意,既不要钱也不释放人质,并将人质向其它地方转移,在劫持过程中用刀砍伤受害人(经鉴定为轻微伤)和解救民警(经鉴定为轻伤),后被公安人员强行制服。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卢亭亭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具有良好的悔过态度,请量刑时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聋哑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