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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被法院依法驳回

  发布时间:2014-05-30 09:44:55


    任何人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遭到拒绝,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否则,会被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0日,刘非接受两村民张国建、张国伟委托,到国土资源局查询张国建、张国伟所在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相关资料,被国土资源局拒绝,刘非遂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国土资源局公开相关土地征收情况资料。(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能够取得原告资格,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本案中,信息公开的申请人是原告的委托人,原告是被委托人,被告是政府职能部门。被告未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侵犯的是原告委托人的知情权,该行为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刘非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非的起诉。

    【以案说法】

    在引起本案发生的信息公开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机关是国土资源局,行政相对人是张国建、张国伟,刘非作为二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张国建、张国伟到国土资源局查询相关信息。在该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刘非仅是一个委托代理人,不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基于该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与刘非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国土资源局没有公开信息的行为侵犯的是委托人张国建、张国伟的合法权益。在该行政管理关系中,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张国建、张国伟。

    另外,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中,不要求申请人具备与请求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任何人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遭到拒绝,都可以作为原告。但是,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相对应,不能完全割裂两种法律关系的联系。只有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人才能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刘非作为张国建、张国伟的代理人,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此,其作为原告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任编辑:孙冠华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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