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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03 17:28: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410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自20146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且原则上应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且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规定》要求对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等六大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针对假立功问题,《规定》针对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做出减刑、假释时,应当全面考量罪犯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情况。

    《规定》还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以及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形式、内容和公布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张雪瑞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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