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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06-04 17:30:55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4212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6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880条,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高低为依据,在完善分类管理、适当减少事前许可、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较大修改。

高风险产品“加压”、低风险产品“松绑”。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按风险从低到高将医疗器械相应分为一、二、三类,完善分类监管措施,重点监管高风险产品。在产品管理方面,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由省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产品注册管理,第三类由国家总局实施产品注册管理。在经营方面,放开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不用获得许可,也不实施备案。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许可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四个环节统一纳入到监管范围,增设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注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医疗器械的召回等制度,并将“不良事件的处理及医疗器械的召回”作为专门章节,强化经营企业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和使用单位的维修保养、使用记录等义务,形成严密、全链条的监管体系。

鼓励科研创新、严惩违法行为。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对严重违法的,则并处5倍至10倍罚款,甚至10倍至20倍罚款,大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震慑作用显著增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对构不成犯罪而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强化部门联合执法的打击合力。

责任编辑:张雪瑞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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