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长葛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晶晶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杨晶晶伙同杨义、杨立(二人均另案处理)三人至长葛市大周镇和尚杨村杨某家,盗走三袋蜂胶(130公斤),销赃后得赃款1300元。经鉴定,被盗蜂胶价值2080元。 被告人杨晶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晶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是主犯,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晶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景旗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