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逾期向担保人行使清偿权,担保人依法可免除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对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0日,尹某某因承包工程,资金不足,在范某某的担保下借党某某2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是一年,月息2.18分,范某某在担保人栏签字确认,依约向支付2万元借款。2012年11月11日,尹某某向支付利息5232元,借款到期后,多次向尹某某催要借款,但均无结果,遂依法起诉二共同归还其借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某因承包工程,资金不足向借款,双方构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尹某某理应按期清偿借款及其利息,故要求尹某某偿还其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范某某的担保责任,因其在与尹某某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栏签字并捺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据此,应当认定担保有效。党某某与范某某虽然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用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范某某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与尹某某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1年10月26日至2012年10月26日。保证期间即为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4月26日止,在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未对保证人范某某主张权利,同时,范某某承认在2013年7、8月向其要求过还款,但已超出2013年4月26日担保期限,也未提供其在保证期限内向范某某主张保证责任的相关证据,故其保证责任可予免除。据此,请求范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尹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党某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5000元(利息计算期限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10月24日),驳回党某某对范某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上述案例的现象在现实生活的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可以看到,在借款时有担保,但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超过法定期限却免除了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使自己的债权实现失去了一份保证。
民间借贷关系中如何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借款人一定要对贷款人贷款的用途详加考察,包括投资领域,以及债务人的个人资信等方面,且莫只听信高利率的回报等,以免受到损失。二是加强相关法律学习。必要时,应向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以便做出明确的是非判断。以便做到利益最大化。三是尽量做到在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并对担保的种类,担保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四是若出现债务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应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尤其应注意保证期间,一旦保证期间逾期,再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将会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
借款时一定要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确保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要有明确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有无借款利息,尤其要注意借款利息约定的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涉及担保人的条款时,一定要明确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或是连带保证,以及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期间,因为保证期间不因任何理由或原因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必须在担保期内向担保人主张债务清偿权利,逾期则失去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