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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免赔

  发布时间:2014-06-05 17:38:12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当赔偿,商业险不赔偿。

【基本案情】

2012621深夜,处于疲劳驾驶状态的丁某驾驶着自己的重型厢式货车与袁某驾驶的私家车相撞,致使袁某与同车朋友李某受伤。后经交警认定,丁某是未按交通规定行车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酒后驾车负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袁某损失:医疗费1994元、车损65000元、施救费1300元及丁某厢式货车车损1309元、施救费1300元,合计70903元。2012917,袁某、丁某及李某达成调解协议:丁某承担损失49430元,由袁某承担损失21473元等内容。后由于袁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产生纠纷。20121115,袁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袁某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由于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中约定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辆损失商业保险责任免除中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条款的效力问题,因严禁饮酒驾驶不仅为《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更是一名驾驶员所应当知道的常识和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袁某保险金2000元、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中袁某系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机动车既投了交强险也投了商业险,交强险在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其要求商业险予以赔偿的请求未得到支持。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商业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保险公司平等磋商后订立的保险合同,具体包括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袁某虽然投保了车辆损失商业保险,但该保险在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因此,保险公司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后,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雪瑞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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