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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娘的“心病”好了

一个基层法官的随笔

  发布时间:2014-06-11 17:57:24


 

   “法官同志,我要告我的儿子!”20133月的一天上午,一位年逾七十的老大娘早早的来到了长葛市人民法院董村镇人民法庭,向法官递上了她的状纸。“大娘,您坐”,法庭的李杰法官给大娘搬来了椅子、倒了杯水,和大娘拉起了家常。原来,大娘姓赵,家住长葛市董村镇,由于和自己的小儿子辛某因赡养问题发生争执,经当地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老人要将小儿子辛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

    考虑到赵大娘的实际困难,法庭的法官们虽收下了她的状纸,却并未马上立案,因为他们深知,摆在眼前的急迫问题是如何尽快地解决纠纷,让老人安度晚年,而不是依照诉讼程序,让老人长时间地等待。于是,法官们与董村镇政府司法所及老人所在的村干部取得了联系,从中了解到:村干部曾多次就大娘与其小儿子的赡养纠纷进行过协调,20121月,经董村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双方签订了赡养协议。但协议签订后不久,辛某某即表示反悔,拒绝依照协议履行义务,导致纠纷未能得以有效解决。赵大娘每逢过节就会找村干部解决赡养问题,而辛某又拒不配合,该纠纷在当地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面对此景,村干部既感到头痛,又觉得无奈,只能建议赵大娘通过诉讼解决赡养问题。

    为什么辛某在自愿签订赡养协议后又反悔呢?法官们决定前往当事人家中进行走访了解。201336,法官们与赵大娘所在村的村支部书记及村长一同来到辛某家中,与辛某某进行了交谈。谈话中,辛某某道出了其拒绝按协议履行的原因:他家共有兄弟三人,辛某的大哥和父亲已相继去世,如今,他认为母亲分配财产不公,所以拒绝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辛某的错误认识,法官们分别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讲解教育: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而不是附条件的义务,不能因为没分得财产而拒绝赡养父母,继承和赡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听完讲解,辛某低下了头,表示以前由于法律知识缺乏,遇到问题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处理,法官的一席话语解除了自己心里长久以来的疑惑,现在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正当在场的所有人都以为纠纷能得以圆满解决时,辛某的妻子将其叫进了堂屋,避开村社干部和法官,与其耳语。当走出堂屋后,辛某某的态度出现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表示如果母亲不将财产重新进行分配,他仍然会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其强硬的态度使得谈话无法再继续进行下去。

    针对此种情况,法官们决定就地为赵大娘立案,并为她办理了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手续。为便于双方参加诉讼,法官们决定将开庭地点设在赵大娘所在的村委会大院内。随后,法官们向被告辛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辛某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其妻也在一旁帮腔:“如果财产分配不好,我就和辛某离婚,随便你们法院怎么判!到时候我就带着小孩儿到你们法庭来住……”

    案件受理后,法官们会同当地司法所及村干部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大家一致认为,赡养纠纷在农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类案件如果单纯通过开庭审理和判决,未必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其最佳解决途径应是由当事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并由负义务方自愿履行。为此,法官和村干部分别再次找到被告辛某并做其工作,法官主要从法理角度向辛某讲解法律规定,以纠正其错误认识,而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村干部则主要从情、理入手解开被告的思想疙瘩。就这样,经过各方协调配合,多方、多次地做工作,被告最终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纠纷被妥当调处,当事双方均对法官及村干部的努力表示感谢,赵大娘更是拉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人民法庭为人民,好啊!”

责任编辑:张雪瑞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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