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毕业没走进大学校园是黄学军的一件憾事。然而正是这一遗憾激励着她学习探索,相继完成了法律专科、本科、研究生班的学业,并理论联系实际,虚心请教,用心办案,成长为倍受好评的审判专家。
黄学军担任法官10年,审理案件2000多件,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群众服。在辉煌的成绩背后,是她独特的办案做人的理念和艺术。她认为,一个法官应当将司法判断和司法良知、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在司法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道德反思和经济考察,实现司法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平衡和统一,以回应社会正义与法治的期待。
节奏的艺术
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黄学军逐步练就了控制办案节奏的艺术,从庭前准备到庭审各个阶段,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办案节奏,最终达到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目的。
在庭前准备阶段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阅卷。黄学军要求自己阅卷快而准。案件一接手,黄学军一般在当天把案卷看完,并及时写出阅卷笔录,做到尽快熟悉案情,及时发现问题,把握当事人诉讼心理,掌握讼争焦点,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以便开庭时对症下药。
开庭是审理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环节。庭审离不开事实调查、举证、辩论这几个阶段,黄学军能结合案件的特点,从方法上入手加以改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黄学军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凡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争议较大或阅卷发现事实不够清楚的,采用启发式提问的方法,使当事人按照她的发问思路进行回答;如果当事人文化层次较高,可适当减少发问,这种方法既可保持庭审调查的连续性,又可节省庭审时间,针对性强;凡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争议不大,但对法律适用有意见而上诉的,庭审中就减少发问,敞开了让当事人说。并且,在开庭时注意听取双方辩论意见,以丰富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因此她不限制辩论次数,让当事人及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把话说尽,把理讲透。
她还注意搞好辩论指导:法庭辩论开始之前,黄学军都要对争议的焦点做一个小结,使当事人以争议的焦点为中心,有目的地去辩论;在辩论过程中,抓住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不失时机地对辩论活动进行引导,使辩论活动紧紧围绕案件的焦点展开,将辩论活动步步引向深入。
释明的艺术
在当事人法律素质整体不高的现实情况下,黄学军十分注重和善于行使释明权。
她认为,法官行使释明权最基本的是对当事人提问,而不能替代当事人陈述,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只能针对当事人不充足、不准确或者有矛盾的陈述提醒当事人注意,向当事人发问,促使当事人提供证据。法院负有了解案情真相的责任,而查明案情发现客观事实的义务还在于当事人。法官只有在当事人陈述时需纠正之处履行提醒义务,在了解案情真相后,运用法律进行公正裁判。
为此,黄学军善于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公开原则。行使释明权时,各方当事人在场;中立原则。黄学军理解的中立,不只停留在同等待遇的表象上,对于在法律知识、经验和认识能力等方面差距较大的各方当事人,她释明的方式和限度也有所区别,使双方对法律事实的认知达到基本相当的程度,实现实质平等;适度原则。对此,黄学军的理解是:释明内容一般应是抽象性的,不应具体到细节,涉及处分的法律后果时,应做假设性、选择性提示,而不应做倾向性、唯一性提示。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她主要通过告知、提醒和询问的方式行使释明权,将审判被动性与服务主动性有机结合的司法为民理念贯穿在司法实践中。
调解的艺术
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以调解审结的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能性远比判决更大,能够迅速彻底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对于调解,黄学军是这样认识的:“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办案态度,保持耐心,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在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感受到法官解决矛盾的真心。”
“调解其实是一个感化当事人的重要过程。通过多次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对面前的事实和即将作出的判决从无法接受到心底认可、慢慢接受,这与直接判决的效果是大相径庭的。”
黄学军善于采取多种思维方式,运用多种观察角度,针对不同当事人和不同的案件种类,适用不同的调解方法:第一,疏导法。在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后,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在对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的同时,要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第二,缓和法。有的当事人进法院,往往有种怨气和不信任,对此则需先以平易近人的方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努力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然后摆事实讲道理,采取冷处理的方式,给当事人充分考虑问题的时间,等待时机成熟;第三,批评教育法。对当事人的错误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一方面使其认识错误,转变态度,配合审判工作,同时可使对方心里平衡,予以谅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第四,公开法。有的当事人片面强调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抱有某些不切实际的幻想,对此,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公开表态,讲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使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而促使其心理转变,面对现实,客观地考虑解决纠纷的办法,从而达成一致意见;第五,心理分析法。认真分析当事人的诉讼心理,针对当事人不同的心理反应,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说理,把握案件发展的主动权,避免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第六,调动各方面力量法。黄学军善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
黄学军认为:“对于社会和当事人而言,法律的威慑力和法官的亲和力在调解中的有机结合,能积极地预防当事人的矛盾激化,对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在她处理婚姻案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婚姻案件是一种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的特殊民事纠纷。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黄学军更有独特的调解技巧。
对正处于人生困难时期的婚姻案件当事人,黄学军注意倾听,以明辨事实,使自己成为他们倾诉的对象,成为他们的“知音”,获取最大信任,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为做到这一点,黄学军非常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亲和、庄重,用热情、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
在调解过程中,黄学军十分注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权以及表达自身情感的空间,以缓和处于冲突中的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激烈情绪。在案件调解时,她安排当事人先后听取对方“陈述”及“辩论”,避免“吵架”。待当事人情绪舒缓后,她再主持调解,居中对过错一方或双方提出中肯的批评和建议,并引导双方“思前想后”:“思前”即多想想夫妻关系融洽时互敬互爱、暖意融融的美好时光;“想后”即让当事人清醒地认识到离异家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及可能给子女造成的伤害。最终消除隔阂,达成谅解。
保廉的艺术
黄学军的父母都是老党员,从小受家庭的影响,清清白白、坦坦荡荡一直是她人生的信条。维护法官形象、恪守职业道德,对她而言,已经成为一种自然,不管什么诱惑与干扰都不能动摇她的信念。担任法官10年来,黄学军没有收过当事人一次礼,没有办过一件人情案、关系案,也从来没有因为审判作风问题被当事人投诉。
“珠三角”是最先开放的地区,机会多,诱惑也多。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需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无时无刻不在考验着法官。黄学军说:“既然我投身于法官这份神圣的事业,我就要约束自己,社交圈不是很大,工作之外就是清静的生活,或与家人享受天伦之乐,或独自研习法理的精妙,这样我活得很清静,很满足,很快乐。”她还时刻提醒自己:“一个人,特别是一个法官,要慎独,更要慎初,违法违纪的事只要有了初次,就会有第二、第三次。当法官的还是清静一点好。”
黄学军把审判工作当作一项“艺术”,把“司法为民”作为这项“艺术”的最高准则,逐步完善着自己的“艺术”人生。“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愿和大家一道,用智慧、真诚和奉献,去诠释公平,匡扶正义,让手中的法槌,永远敲响正义之声、和谐之音!”让我们一起感受她作为一名以司法公正为生命的人民法官的真情告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