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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 法网难逃

  发布时间:2009-08-27 08:26:52


    8月5日,长葛市法院依法对梁天等七人连续性盗窃公司财物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梁伟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孙占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4000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并处10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天(男,20岁)于2005年成为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配制一把磅房钥匙。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梁天将某铝业公司露天存放无人看管的铝锭搬进其兼管的磅房内,再用其掌管的钥匙打开磅房门,由同案犯将铝锭运出公司场院转移销赃。被告人梁天盗窃5起,盗窃财物价值32864元;梁伟(男,21岁)盗窃六起,价值39520元;孙占文(男,33岁)盗窃4起,价值25840元;梁小五(女,24岁)参与盗窃2起,价值15200元;梁耀新(男,21岁)盗窃2起价值13680元;梁小志(男,21岁)盗窃2起,价值13680元;乔志学(男,21岁)参与盗窃1起,价值7040元。

    长葛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天等7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伙同他人秘密盗窃公司财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天、梁伟、孙占文、梁耀新、梁小志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小五、乔志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梁小五、梁耀新、梁小华、乔志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7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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