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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地方法院、检察院省级统管

发布时间:2014-06-17 15:44:06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

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

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一是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

《意见》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

为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权力,需要同步研究健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三类管理。

《意见》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法官、检察官,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三是法官检察官由省级遴选任免。

《意见》规定: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

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

四是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统管。

《意见》明确提出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

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五是警官警员技术人员分类管理。

《意见》提出,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制度,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基层一线人民警察任务重、职级低、待遇差的问题。

按照公务员法确定的职位分类框架,建立公安、安全、审判、检察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待遇与专业技术职务配套衔接。

对公安、安全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探索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

责任编辑:张雪瑞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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