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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14-06-20 15:45:02


    国务院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理李克强于2014429签署国务院令,该法规自201451日起施行。

新修订《条例》的特点:细化相关条款,便利相关公众。

■规定了声音商标的申请条件。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保护的客体,删除了对可注册标记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了可以申请注册的标记范畴。

■明确了数据电文到达主管机关及送达当事人的日期。《条例》明确将数据电文方式界定为互联网方式: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明确了申请分割的操作程序。《商标法》规定“一标多类”制度,《条例》特别规定了相应的申请分割制度。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明确了通过快递企业递交文件的日期计算方法。《条例》规定,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

■完善了商标异议的具体程序。《条例》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条件。

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明确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具体要求。《条例》将许可合同备案规定“许可备案”,且无3个月时限,并进一步明确了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责任编辑:张雪瑞    

文章出处:长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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