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长葛市法院依法审结马跃、屈朝宗、周飞特大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马跃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屈朝宗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飞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跃、屈朝宗、周飞号称“盗车党”,2008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马跃(男,46岁)、屈朝宗(男,32岁,累犯)预谋后持卡钳和自制的“T”型起子到长葛市石固镇汽车站院内,将一辆白色福田牌厢式轻卡货车(价值28180元)盗走,车内波导手机一部由马跃占有。车辆追退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许昌分公司,波导手机追退失主。2008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马跃、屈朝宗、周飞(男,32岁 )预谋后到长葛市后河镇爱迪德公司二分厂院内,将3辆分别为黑色隆鑫牌两轮摩托车(价值2850元)、黑色丰爵牌两轮摩托车(价值1000元)、红色珠峰牌两轮摩托车(价值2600元)盗走。红色珠峰牌两轮摩托车追退失主。2008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马跃、屈朝宗、周飞预谋后持卡钳到长葛市坡胡镇粮所院内,盗走一辆“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价值3580元),屈朝宗将该三轮车开走后,被告人马跃、周飞又将在院内停放的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价值32800元)。“五菱之光”面包车追退失主。
长葛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跃参与盗窃三次,涉案金额71010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屈朝宗参与盗窃三次,涉案金额38210元,被告人周飞参与盗窃二次,涉案金额42830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屈朝宗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屈朝宗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均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