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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得手,一朝被抓获刑

  发布时间:2009-08-27 08:30:13


    8月7日,长葛市法院审结被告人潘明发、刘志明、张宝超盗窃有色金属团伙犯罪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明发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志明、张宝超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潘明发(男,38岁)独自或与他人结伙,在长葛市大周镇作案3次,盗得红铜288.5公斤,价值10097.5元;铜线、铝盒等物,价值828元,钼铁320公斤,价值89600元,铌铁45斤,价值11925元;共计价值112450.5元。2007年4月5日晚,被告人潘明发、刘志明(男,40岁)、张宝超(男,45岁)预谋后在长葛市官亭乡大孟村孟某开办的某有限公司盗窃杨码胶(杨树胶)490余公斤。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明发、刘志明、张宝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参与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潘明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志明、张宝超参与盗窃并销赃获取了数额较大的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部分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明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文章出处:长葛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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