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法院院领导陈根堂亲自将赔偿款送到老人手中
“你们为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不少费心啊,让我足额得到了赔偿款,且你们在我行动不方便情况下,冒着酷暑亲自上门将案件赔偿款送到我手中,避免了我到县城的来往奔波,十分感谢你们啊……。”居住在长葛市增福庙敬老院古稀之年的石宝中,在7月17日接到长葛市法院执行回来的案件赔偿款现金时,激动地对该法院院领导陈根堂说。
石宝中老人为何会接到法院给其送来的执行款呢,这事得从石宝中遭遇的一场车祸说起。
2013年5月28日15时许,石宝中(无证驾驶)老人因需购买一些日常生活用品,于是便骑着三轮摩托车要到增福庙街的商店里购买。石宝中老人在载着购买的东西返回途中,刚走上107国道,长葛市的张洪亮(持A1A2证)驾驶豫K5855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在107国道长葛境增福庙村路段,与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左转弯上107国道的石宝中老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石宝中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3年6月5日,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洪亮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石宝中不负该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石宝中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7822.66元。2014年3月20日经司法鉴定,认定石宝中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护理依赖程度属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约需120-150天。
因双方就如何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石宝中老人于2013年11月28日诉至长葛市法院,要求张洪亮、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8000元。
长葛市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宪民与人民陪审员孟青波、王五周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考虑到受害人方为孤寡老人,便努力做张洪亮、保险公司的思想工作。经过多次沟通,保险公司愿意支付给石宝中48000元。
张洪亮在石宝中住院治疗期间已经支付了33000元医疗费用。
鉴于石宝中老人无依无靠的实际情况,合议庭再次做张洪亮的思想工作,张洪亮欣然接受了合议庭让石宝中老人返还30000元的调解方案。经过合议庭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前赔偿石宝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48000元为两清,石宝中于2014年6月13日前返还张洪亮垫付款30000元为两清。
在7月14日,保险公司将赔偿石宝中的交通事故赔偿款48000元打到法院的账户上,该法院根据调解书的要求,将应当返还给张洪亮的30000元钱通知其取走了,剩余的18000元款,因石宝中老人行动不便,不方便到法院领取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款。经过请示,有关领导指示:案件承办人员直接将案件款从院财务账户上取成现金,由一名院领导带队,法院亲自将案件赔偿款以现金形式送到老人手中,避免老人来往奔波。于是就出现了文中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