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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破申10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豫10破9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查明:2026年3月18日,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营业证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及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等企业手续或企业财产,管理人亦未发现、接管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任何财产;同时,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人员垫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同时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不符合破产和解或重整的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另,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裁定宣告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 申请人: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破申10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豫10破9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6年3月18日,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营业证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及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等企业手续或企业财产,管理人亦未发现、接管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任何财产;同时,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人员垫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同时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不符合破产和解或重整的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另,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赵峰 审判员王宏 审判员赵明辉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超
· 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0破申10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豫10破9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截至2026年2月27日,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共计1家,管理人于2025年2月27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异议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未收到债权异议。2026年3月18日,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编制了《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家债权人的债权(详见《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赵峰 审判员王宏 审判员赵明辉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超 附:《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 申请人: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18日,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请求本院予以认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赵峰 审判员王宏 审判员赵明辉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超 附:《长葛市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可能追回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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